•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_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23-0010006
  • 成文日期:2023-12-27
  • 公开发布日期:2023-12-27
  • 发文字号:威政发〔2023〕16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24-01-01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8-12-31

威海市人民政府乐游棋牌_天天棋牌¥游戏下载官网:印发威海市市长质量奖认定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23〕1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市长质量奖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市长质量奖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乐游棋牌_天天棋牌¥游戏下载官网: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实施质量强市和品牌战略,激励在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山东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威海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认定,是指对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的单位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事一、二、三产业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认定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严格审核、总量控制、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突出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注重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生态文明、社会责任。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单位和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推荐,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标准进行认定。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认定1次,每次认定的单位不超过5家,个人不超过3名,达不到认定条件的可以空缺。已经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质量强市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认定的领导工作:

(一)组织、推动市长质量奖认定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认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认定结果,确定认定单位和个人名单;

(三)审议撤销已不符合认定条件单位和个人的资格称号。

第八条 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强市办”)负责市长质量奖认定过程的具体组织工作: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具体认定方案、认定程序等;

(二)负责制定、发布市长质量奖认定通知,受理市长质量奖申请;

(三)选择确定承担市长质量奖认定的评审组,并组织开展评审认定工作;

(四)汇总评审认定结果并向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报告;

(五)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六)组织实施认定单位和认定个人的退出机制;

(七)承办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受委托承担市长质量奖认定的第三方机构,需承担因认定产生的技术和法律责任,认定经费由市强市办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市长质量奖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单位正常运行5年(含)以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领域(以下简称“‘四新’领域”)单位正常运行3年(含)以上;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节能降耗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形成特色鲜明、科学先进的可复制、可推广的质量管理方法,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积极参加质量相关活动,质量与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质量信用记录和社会责任记录;

(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或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下同),无因单位责任导致服务对象(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六)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一条 鼓励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单位,特别是“四新”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及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具备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服务业、公共服务业等行业的单位积极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申报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清正廉洁,品行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

(二)在本市从事质量相关工作10年(含)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在履职工作岗位或从事质量领域为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五)有较高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普遍认可,或在国际、国内、省内质量技能大赛中获得突出成绩;

(六)所在单位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或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七)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写《威海市市长质量奖认定申报表》,编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区市质量议事协调机构对上述材料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市强市办。

第十四条 市强市办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审组,依据申报通知要求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等质量奖评审认定标准,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查认定。根据舆情调查、资格审查、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结果,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市强市办根据评审情况,提出市长质量奖认定候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提交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认定名单。

第十六条 经公示通过后的认定名单,提交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政府发文公布,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和证书。

第五章  奖励和扶持

第十七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认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扶持,奖励扶持办法按照《威海市品牌和标准化战略奖励资助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认定不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标准制定、技术攻关、科技研发和人员培训、实验室建设及经验推广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推荐其申报山东省省长质量奖。

第六章  获得认定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使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被撤销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使用该称号。

第二十二条 获得认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质量方面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有义务配合市强市办总结提炼、宣传推广、交流观摩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主动分享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

第七章 认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认定活动接受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认定的相关人员应客观、公正、独立开展认定工作,依法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认定行为和认定结果。

第二十五条 市强市办应切实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人员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按规定处理。

第八章  撤销机制

第二十六条 市强市办通过专项评估、舆情调查、质量稽查、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形式,收集市长质量奖认定单位和个人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认定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强市办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和未按要求使用的奖励资金,并向社会公告。

(一)弄虚作假、伪造事实、隐瞒错误骗取市长质量奖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或因单位责任问题被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产品质量不稳定,产品2年内累计3次(含)以上被各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四)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投诉并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导致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六)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七)长期不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质量工作经验和成果(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的义务,拒不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的;

(八)发生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九)主体被注销或主体重组、被收购发生本质性变化,导致市长质量奖难以存续或将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存在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撤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认定个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强市办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和未按要求使用的奖励资金,并向社会公告。

(一)弄虚作假、伪造事实、隐瞒错误骗取市长质量奖的;

(二)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并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被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履职尽责不到位,导致所在单位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或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五)利用认定证书、奖章、奖杯从事营利性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

(六)不履行社会义务,不向社会推广、分享其质量工作经验和成果(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发生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八)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以及存在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撤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被撤销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18年9月21日市政府印发的《威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威政发〔2018〕1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